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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团购未消费 网站退款不得设限

时间:2012-03-15 已阅读:681次 | 作者:青岛网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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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团购未消费 网站退款不得设限

本报讯 (记者廖爱玲)火爆团购带来的问题引起了政府部门的关注。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对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的管理意见,团购网站被列入网络监管重点。

团购网站不得设定诸如“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并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监督团购秒杀、抽奖等促销行为。

销售

团购不得隐瞒关键信息

网络团购是通过互联网渠道,聚集一定数量消费者组团,以较低折扣购买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但目前消费欺诈、以次充好、虚报原价等问题时有发生。

工商总局昨天在意见中指出,团购网站经营者,要对团购网站卖家的身份和经营资格进行审查,建立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不得为无照商家提供服务。同时,在网上发布的商品或服务要事先向消费者说明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格等主要关键信息,“不得故意隐瞒,确保与实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保持一致”。

工商总局指出,团购网站开展秒杀、抽奖等促销最高额度不超过5000元,禁止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鼓励引入第三方公证机构对秒杀、抽奖等促销进行监督。

售后

交易信息保存两年以上

消费者买了团购商品后,网站要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建立售后服务、消费纠纷处理团队。

其中,如果团购网站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团购商品,不得设定过期未消费预付款不退,或限定款项只能退回网站账户等限制。

为防止网络证据突然消失,工商总局要求,团购网站卖家的资质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团购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记录,也要从团购结束之日起保存不少于两年。

监管

团购数据库网上巡查

国家工商总局昨天表示,由于团购涉及范围广、交易规模大,易引发群体消费纠纷,因此将其作为网络监管重点,特别对开办的影响范围大、交易频率高的团购网站重点监管。

届时工商要建立团购网站经营者数据库,开展网上巡查,监测日常经营活动,查处网络团购违法行为。同时工商将制定出网络团购的合同示范文本,避免消费者使用由团购网站提供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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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引用:https://www.qinghuahulian.com/news/industry/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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