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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站主页下方标明备案编号的通知(2020年12月28日)

时间:2021-01-06 已阅读:1455次 | 作者:青岛网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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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您好: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令)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如果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我司近期将对网站备案号悬挂及链接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网站,将通知网站主办者进行整改工作:

1、网站主页底部未悬挂网站备案号或悬挂的网站备案号与工信部备案系统中的备案编号不一致;

2、网站主页底部悬挂的网站备案号未链接工信部备案系统网址,或链接的工信部系统网址错误;

特别注意:

非广东省:网站首页底部应悬挂网站备案号(例如:浙ICP备****号-1),不可以悬挂主体备案号(例如:浙ICP备****号)。

广东省:网站首页底部应悬挂主体备案号(例如:粤ICP备****号)。

请您务必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通知内容在规定时间内做好网站主页底部网站备案号的悬挂和链接工作,链接须指向工信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https://beian.miit.gov.cn)。若未及时整改,根据相关规定将面临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整改、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或应相关监管部门网站将被关闭、备案取消接入、注销网站备案等相应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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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引用:https://www.qinghuahulian.com/news/industry/1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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