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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站主页下方注明备案号的通知

时间:2017-03-23 已阅读:702次 | 作者:青岛网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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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您好!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即日起,各管局要求各接入商认真检查接入网站的主页是否悬挂备案编号并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为避免网站因此原因受到影响,请广大客户做好网站主页备案编号的悬挂和链接工作。

    为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感谢您的合作,谢谢!

青华互联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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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引用:https://www.qinghuahulian.com/news/companynews/1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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